石家莊可燃材料倉庫照明燈具防火要求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4-12-26 11:27:10點擊:309
一《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0.2.5】可燃材料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并應對燈具的發(fā)熱部件采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實施指南】可燃材料倉庫內應盡量采用低溫照明燈具,對燈具的發(fā)熱部件要采取與可燃物體保持一定的空間間隔,或使用導熱性能低的不燃性材料進行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在燈具表面會形成高溫的照明燈具應采取防破碎保護措施,防止燈具破碎并墜落至可燃物體表面引發(fā)火災。二《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XF1131-2014【8.2】丙類固體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不應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公安部令第6號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零點五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