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長“掛靠”建筑企業(yè)參與招投標!獲刑11年
7月3日,中央紀檢委發(fā)布一起案例《定價讓他人施工自己賺取利潤是否構成受賄?》。
2019年5月,龐靖杰在任攀枝花市東區(qū)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東區(qū)棚改辦主任期間,安排老板峗某某以掛靠攀枝花某建設公司的方式參與東區(qū)棚改房屋拆除項目招投標,并使該公司中標了棚改房屋拆除項目,該項目由龐靖杰實際控制。
2020年5月,因清運棚改房屋拆除建渣需要墊付大量資金,時任東區(qū)副區(qū)長、分管住建等部門的龐靖杰找到在東區(qū)開發(fā)房地產項目的老板王某某,讓其以400萬元包干(不含稅費、管理費)的方式負責實施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龐靖杰不出資、不參與項目的管理經營,除去包干費、稅費以及管理費后剩余的利潤歸龐靖杰所有,同時龐靖杰向王某某承諾,會為其正實施的其他房地產項目提供幫助。王某某知悉400萬元包干價負責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基本沒有利潤,同時還要墊付大量資金并承擔風險,但因有求于龐靖杰,便同意龐靖杰的要求。
經查,按照龐靖杰與王某某事先約定,除去400萬元包干費以及稅費、管理費等,王某某最終送給龐靖杰利潤161萬元。
具體關系如下圖:
【一審判決】2023年12月29日,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龐靖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4月19日,廉潔四川也發(fā)布了《懺悔實錄》——龐靖杰:將棚改看作“發(fā)家致富”的捷徑和搖錢樹。
特邀嘉賓
墻 倩 攀枝花市紀委監(jiān)委第八紀檢監(jiān)察室副主任
葉子茂 攀枝花市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王 敏 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檢察院四級 檢察官
宗 倩 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本案中,龐靖杰在巡察談話過程中隱瞞真相、不如實報告工作,應如何定性?龐靖杰利用職權讓王某某以400萬元包干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所獲利潤歸龐靖杰所有,其行為是否構成受賄?受賄數額如何計算?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龐靖杰,男,2002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攀枝花市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東區(qū)棚改辦主任,東區(qū)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東區(qū)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qū)長,東區(qū)政協(xié)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
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巡視巡察工作。2016年,龐靖杰在任東區(qū)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東區(qū)棚改辦主任期間,曾利用職權違規(guī)幫助他人將A倉庫納入東區(qū)棚改范圍,并收受好處。2021年10月至11月,攀枝花市委第四巡察組在巡察過程中,發(fā)現東區(qū)棚改存在違反規(guī)定指定評估機構、將東區(qū)A倉庫違規(guī)納入棚改范圍等問題,巡察組與龐靖杰開展巡察談話過程中,龐靖杰隱瞞事實真相未如實向巡察組說明上述問題,干擾巡視巡察工作。
受賄罪。2016年至2022年期間,龐靖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棚改項目、承攬工程、調整土地規(guī)劃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48.5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其中,2019年5月,龐靖杰在任東區(qū)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東區(qū)棚改辦主任期間,安排老板峗某某以掛靠攀枝花某建設公司的方式參與東區(qū)棚改房屋拆除項目招投標,并使該公司中標了棚改房屋拆除項目,該項目由龐靖杰實際控制。2020年5月,因清運棚改房屋拆除建渣需要墊付大量資金,時任東區(qū)副區(qū)長、分管住建等部門的龐靖杰找到在東區(qū)開發(fā)房地產項目的老板王某某,讓其以400萬元包干(不含稅費、管理費)的方式負責實施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龐靖杰不出資、不參與項目的管理經營,除去包干費、稅費以及管理費后剩余的利潤歸龐靖杰所有,同時龐靖杰向王某某承諾,會為其正實施的其他房地產項目提供幫助。王某某知悉400萬元包干價負責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基本沒有利潤,同時還要墊付大量資金并承擔風險,但因有求于龐靖杰,便同意龐靖杰的要求。經查,按照龐靖杰與王某某事先約定,除去400萬元包干費以及稅費、管理費等,王某某最終送給龐靖杰利潤161萬元。
2019年,老板謝某某請托時任東區(qū)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的龐靖杰利用職權為其謀利,并承諾事成之后給予感謝費。2020年下半年的 ,謝某某送給龐靖杰100萬元現金,龐靖杰收受并用于投資或日常開銷。龐靖杰為了掩蓋事實,要求謝某某出具一份虛假的《投資協(xié)議》,將謝某某所送的100萬元偽裝成投資入股其公司的分紅所得。2021年4月,龐靖杰因擔心組織對其信訪問題線索進行核查時發(fā)現其非法收受謝某某100萬元的事實,將100萬元現金退還給謝某某,謝某某表示需要用錢隨時找他拿,龐靖杰表示同意。202年1月,龐靖杰因欲退還收受另一行賄人所送的20萬元現金,在謝某某處取走30萬元。
【立案審查調查】2023年2月21日,攀枝花市紀委監(jiān)委對龐靖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同年3月15日,經四川省監(jiān)委批準,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9月14日,攀枝花市監(jiān)委將龐靖杰涉嫌受賄一案移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黨紀政務處分】2023年10月18日,經攀枝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攀枝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龐靖杰開除黨籍處分;由攀枝花市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提起公訴】2023年10月26日,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龐靖杰涉嫌受賄罪向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3年12月29日,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龐靖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墻倩:經查,2016年,龐靖杰利用職權違規(guī)幫助他人將A倉庫納入東區(qū)棚改范圍,并收受好處。2021年10月至11月,攀枝花市委第四巡察組提級對東區(qū)相關部門(單位)進行棚戶區(qū)改造專項巡察。巡察過程中發(fā)現東區(qū)A倉庫存在違規(guī)納入棚改范圍的問題,巡察組對龐靖杰開展巡察談話了解東區(qū)棚改情況,包括東區(qū)A倉庫是如何納入棚改范圍、其本人是否參與A倉庫征用補償、評估公司的選擇和確定等。龐靖杰多次表示,“不清楚為什么把該倉庫納入棚改征收范圍,棚改范圍摸底是由各街道負責”,隱瞞事實、消極應付,不如實向巡察組說明情況。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規(guī)定,被巡視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視情節(jié)輕重,依據有關規(guī)定對該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葉子茂:龐靖杰在巡察談話過程中,隱瞞事實,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了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鑒于龐靖杰在專項巡察過程中并未出現主動對抗行為,比如串供或打聽巡察工作情況,僅是在巡察組找他了解情況時,隱瞞了對自身不利的事實,是一種消極的行為,不存在主動對抗的主觀意圖,且龐靖杰在接受組織審查之后,如實說明了該情況,因此我們認為其隱瞞的行為宜認定為干擾巡察工作,違反政治紀律。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對干擾巡察工作的一些典型行為可以認定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如在巡察期間,通過打探巡察消息,提供虛假材料,甚至模擬巡察談話等方式干擾巡察工作等。這種行為的根本目的是為防止組織發(fā)現其違紀問題,逃避組織查處,本質上屬于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宗倩:在案證據表明,2020年5月,龐靖杰找到王某某讓其承攬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事后將所獲利潤交給龐靖杰,并承諾會負責協(xié)調王某某正實施的其他工程項目。王某某與龐靖杰經協(xié)商后達成一致,王某某以400萬元包干的方式負責墊資實施該建渣清運項目。項目完成后,除去包干費、稅費、管理費,剩余的利潤送給龐靖杰。項目施工后,王某某墊付了約400萬元工程款以及66萬余元的稅費和管理費等。項目完工后,除去包干費以及稅費、管理費等,王某某送給龐靖杰利潤161萬元。
經查,王某某同意龐靖杰提出的由其施工、項目利潤歸龐靖杰的要求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龐靖杰時任東區(qū)人民政府副區(qū)長,分管住建等部門,王某某當時開發(fā)的幾個房地產項目都在東區(qū),答應龐靖杰實施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可以和龐靖杰拉近關系。二是龐靖杰曾在王某某其他項目驗收等事項中提供過幫助。三是龐靖杰向王某某承諾會為其正實施的其他房地產項目在工程驗收、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
龐靖杰利用職權,要求王某某承攬工程,同時提出扣除相關費用后將所獲利潤交給龐靖杰。王某某為感謝龐靖杰之前給予的幫助,以及當時正有求于龐靖杰,并為今后與其繼續(xù)搞好關系,于是同意龐靖杰的要求,并扣除自己支付的費用后將利潤交給龐靖杰。因此,該筆事實系龐靖杰利用職權讓王某某承攬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工程并將利潤交給自己,本質上屬于權錢交易,龐靖杰構成受賄罪。
葉子茂: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guī)定, 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龐靖杰將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交給王某某實施,沒有實際出資、沒有參與管理經營卻獲得利潤,應以受賄論處。
,龐靖杰將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交由王某某實施,自己不勞而獲,二人行為本質上屬于利益輸送。王某某在項目結算完成后,將自己花費的400萬元以及稅費管理費等成本扣除后,將161萬元利潤送給了龐靖杰。龐靖杰不出資、不參與項目的管理經營,卻獲得了除去成本后的剩余利潤。而王某某既投入資金,又承擔經營管理等成本,卻未獲利,這明顯不合常理,二人的行為本質上屬于利益輸送。
第二,龐靖杰利用職權為王某某謀取利益。龐靖杰曾在某項目驗收等事項中幫過王某某,同時,龐靖杰承諾會為王某某在其正實施的房地產項目上提供幫助,因此,王某某即使在明知實施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需要將利潤交給龐靖杰的情況下,仍然答應實施該項目。
第三,龐靖杰與王某某權錢交易的標的是二人約定的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的利潤。龐靖杰利用職權獲得項目,讓王某某具體實施該項目,二人約定,王某某提供資金和具體經營管理等成本,龐靖杰收受利潤,權錢交易標的是二人約定的龐靖杰收受的利潤。
王敏:關于該起事實受賄數額的認定。因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的施工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施工方的組織管理等以及工程外的多種因素都可能影響該項目具體的利潤,故龐靖杰與王某某商量龐靖杰獲取的利潤時沒有明確具體數額,而是約定扣除成本后的利潤歸龐靖杰所有。因此,龐靖杰對二人權錢交易的數額存在概括故意,王某某實際送給龐靖杰的161萬元均在其受賄故意之內,應全部計入其受賄數額。
墻倩: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guī)定,“ 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本案中,龐靖杰雖有退還錢款的行為,但是不能認定為“及時退還”,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從主觀上看,龐靖杰在接受謝某某請托時,謝某某明確告知會送其感謝費,龐靖杰表示同意,二者達成行受賄合意。之后,謝某某送給龐靖杰100萬元,龐靖杰在收受錢款時也沒有拒絕和推辭,而是與謝某某簽訂虛假《投資協(xié)議》,掩飾其收錢的事實,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第二,從客觀上看,龐靖杰收到受賄款后將錢用于投資和日常開銷,時隔近一年都未退還。2021年4月,龐靖杰聽說組織對其信訪舉報線索開展核查,因擔心組織發(fā)現其收受謝某某100萬元一事,所以將100萬元退還給謝某某,其動機主要是擔心被查處,退還具有被動性。另在龐靖杰退錢時,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龐靖杰如需要用錢可隨時找謝某某拿。202年1月,龐靖杰因欲退還另一行賄人20萬元現金,在謝某某處取走30萬元。由此可見,龐靖杰是打著退錢的幌子,將受賄款暫時交由行賄人保管,企圖掩蓋權錢交易的事實,并無主動退還之意,因此,其行為既不屬于“及時”,也不屬于“退還”。
王敏:龐靖杰用受賄錢款購買房產,房產本身(不含違法擴建)增值部分的收益,應屬孳息。根據更高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對于犯罪孳息,顯然不能抵扣退贓金額。對于房屋擴建部分,因擴建改建未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是非法建筑,法律不予保護。因此,龐靖杰用受賄款購買房產后的擴建增值部分,不但不能抵扣退贓款,還應拆除違法建筑。
宗倩:法院對于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不予支持。根據《更高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被告人將依法應當追繳的涉案財物用于投資或者置業(yè)的,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應當追繳。相關法律規(guī)定中只明確了對收益部分應當追繳,并未明確規(guī)定對房屋經擴建增值部分予以抵扣退贓金額。上述房產的相關登記中也并未對擴建部分進行報備登記,擴建部分屬違規(guī)建筑。辯護人所提抵扣退贓金額的辯護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對龐靖杰的量刑還考慮了以下因素:龐靖杰違規(guī)將不應納入棚改范圍的地方納入棚改,給 造成重大損失,可酌情從重處罰;龐靖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屬于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龐靖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龐靖杰退繳部分贓款,量刑時酌情考慮。
來源:中央紀委 監(jiān)委網站、廉潔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