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集中大整治進行時,有關場所如何做好消防工作迎接檢查?
一 (一)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場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應當是場所的消防安全
責任人。場所應當明確逐級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具有承包、租賃或委托關系的場所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消防設施、器材設置、維護保養(yǎng)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tǒng)一管理。 (二)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各場所應當根據(jù)生產經(jīng)營特點,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和管理,確保完好有效。應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處于正常狀態(tài)。應每月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公眾聚集場所應在營業(yè)期間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檢查時,應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三)應當組織教育培訓演練。各場所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經(jīng)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對新入職人員開展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對學生和兒童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各類場所應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賓館、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四)應當開展消防宣傳提示。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視頻、警示牌或者采用廣播等形式對公眾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項事項:一是向公眾提示所在場所的火災危險性;二是提示所在場所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的具體位置以及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如何正確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場所內簡易防護面罩、手電筒、滅火器等滅火、逃生設備器材的具體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
(五) 應當符合耐火等級。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場所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場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二級,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應符合
消防技術標準相關規(guī)定。 (六)應當嚴格場所設置。設置在地下的公共娛樂場所不應設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米。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場所、甲乙類生產加工企業(yè)、醫(yī)院的住院部分、養(yǎng)老院當中的生活用房等場所嚴禁設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當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應設置在四層及以上的樓層。經(jīng)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存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民用建筑內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七) 應當實施防火分隔。附設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內的醫(yī)院,養(yǎng)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當中的兒童活動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和1小時樓板與其他場所隔開,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經(jīng)營性場所與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且無門窗洞口的的不燃燒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小時的樓板與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應與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八)應當設置消防設施。商場、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等場所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配置相適應的滅火器。不滿足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置條件的場所,宜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飲場所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lián)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三 (九)應當規(guī)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煙花。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xù),落實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場所主入口和作業(yè)現(xiàn)場顯著位置公告。動火作業(yè)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和操作流程。人員密集或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場所嚴禁在營業(yè)時間進行動火作業(yè)。 (十)應當加強用電管理。各場所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范場所內各類電氣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和操作。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指定具備職業(yè)資格的電工實施,并留存線路圖紙和施工記錄。不得隨意私拉亂接電氣線路,擅自增加用電設備。購物、餐飲和公共娛樂場所營業(yè)結束時,應切斷營業(yè)場所非必要電源。場所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內嚴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
四 (十一)應當控制裝修材料。場所內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門廳頂棚,地下層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墻面和地面,場所內廚房和重要設備用房頂棚、墻面和地面均應采用不燃裝修材料。場所內配電箱、控制面板、接線盒、開關、插座等不應直接安裝在易(可)燃裝修材料上。嚴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屬夾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分隔。附設在單層、多層建筑內和地下、半地下的場所嚴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裝修。人員密集場所采用的內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應為A級;人員密集場所所在建筑的外墻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應為A級。 (十二)應當規(guī)范燃料使用。場所內燃氣(油)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yǎng)和檢測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場所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地下場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燃料存放設備應設置獨立房間。燃料供給總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切斷裝置。禁止違規(guī)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料設備和用具。賓館、飯店、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等場所廚房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 (十三)應當規(guī)范設置疏散設施。各場所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轉門、吊門和折疊門。疏散樓梯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或設置防煙設施,且其首層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出口。與地下層共用的疏散樓梯應在首層進行有效防火分隔。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氣)體管道。 (十四)應當確保出口通道暢通。各場所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設置門禁系統(tǒng)的場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要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標識。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固定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禁止在公共區(qū)域的外窗上安裝金屬護欄或防盜網(wǎng)、廣告牌等影響疏散、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營業(yè)期間不應鎖閉安全出口的門。 (十五)應當加強疏散提示引導。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應保持完好有效,損壞后應及時維修更換。賓館、商場、飯店、醫(yī)院、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公共娛樂場所應在各樓層明顯位置設置疏散指示圖,標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線、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購物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地面增設保持視覺連續(xù)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歌舞廳及其包房影音系統(tǒng)應設置火災初期聲音視像切換警報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預防火災的義務。請各單位和廣大群眾要群策群力、共同行動,確保全市消防安全穩(wěn)定。